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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失火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5********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2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山场旱田内作业时吸烟,因其防火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在旱田内,不慎引发**山场森林火灾,烧毁属于其本人和他人的树木一批。经鉴定,该山林过火林地面积60.23亩(4.015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6.55亩(1.1033公顷),未成林地面积30.44亩(2.0293公顷),杂灌林地面积13.24亩(0.882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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