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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号,现住址恩平市**********宿舍楼**房。2019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许、10月8日22时许、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梁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恩平市**镇**圩**路**号**宿舍楼**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盘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搜获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矿泉水瓶、锡纸、吸管等物品。

经检测,盘某某、梁某某的尿液对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相关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茂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矿泉水瓶、吸管、锡纸等物品,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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