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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抢劫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407264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队**幢**号。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盘某某窜至中山市**镇**路**附近路段,见被害人覃某某蹲在该处,即上前勒住覃某某的脖子并将其压制在草地上,劫取覃某某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140元)未果后,继而意图劫取其手袋。期间,被告人盘某某见路人经过该处即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镇**高速桥底将被告人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抢劫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318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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