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4********,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8月3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因黄某某诬赖其弟弟赵某某偷松脂油,并说其家人都是做贼的事怀恨在心,随即从家里手持镰刀外出寻找黄某某,当走到蒙山县新圩镇壮村罗屋组路边时,遇见黄某某与一朋友走回村里,盘某某上前用镰刀将黄某某砍伤。经蒙山县公安局出具的伤情鉴定书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重伤。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黄某某因人身伤害受伤右腕关节功能丧失43.3%属十级伤残。
被告人盘某某砍伤黄某某后,外出潜逃18年,至2020年7月3日回到蒙山县新圩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村**组**号。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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