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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65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广州市南沙区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案发前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栋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盘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喝酒吃饭,在闲聊中盘某某认为史某某干活不行,史某某感觉自己被嫌弃,非常生气,还拍桌子,并提出要结算工资,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拉扯中史某某将盘某某推倒在地上,并用身体压在盘某某身上,盘某某用力挣脱后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史某某砍伤。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左前臂及左手部创口累计长29.1cm,左腕手功能障碍,评定其桡动脉断裂为轻伤二级;左前臂及左手部创口累计大于15.0cm,评定为轻伤二级;左前臂肌腱损伤、左第1掌骨骨折,评定为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菜刀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一年某某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美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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