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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8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四会市**村**房。无前科。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唐某甲、唐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银色面包车(车牌号:粤REX****)窜到揭西县五云镇赤告村委中心村移动基站,利用剪钳等工具盗走基站发射铁架上的备用7/8普通阻燃馈线电缆,合计288米(共六条)。得手后,被告人盘某某等人将被盗线缆搬到银色面包车上,准备回汕头进行销赃。同日17时某某,该面包车因形迹可疑途径揭西县五云镇赤告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唐某甲、唐某乙等三人弃车逃跑。尔后,公安机关在赤告村委中心村小学附近抓获唐某甲、唐某乙,而被告人盘某某趁机逃脱,之后公安机关在银色面包车上扣押到被盗线缆及作案工具水管剪等物品,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线缆发还给移动基站管理人员。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普通阻燃馈线电缆288米价值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线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2017-2019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采购框架协议,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某某,刑事判决书,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认某某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刘某某年、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盘某某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唐某甲、唐某乙、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某某,证人名单一份,《认某某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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