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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4********,瑶族,小学文化,住上思县**镇**村**屯**号。2019年11月28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盘某某以人民币11800元的价格向江某甲转手购买位于上思县叫安镇那荡村米海屯“木棉山”面积约5亩的桉木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韦某某、江某乙、江某丙、李某某等人砍伐该山的林木,制材后雇车运输到上思县百包木器厂、叫安木片厂等地销售,共获利人民币1300元。后被告人盘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主动到上思县森林公安局思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 上思县叫安镇那荡村10林班17-1、17-2小班(即“木棉山”)被伐林木林地面积0.6公顷,被伐巨尾桉林木立木蓄积量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江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日军

检察官助理:林思屹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思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77701****。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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