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盘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2514,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同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就将其种植在**村“**”(地名)的杉树全部砍伐。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告人盘某某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6.8468立方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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