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现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在云安区**镇**村委**村游荡,发现林某甲住宅的大门没有关闭,遂偷偷潜入住宅内,在住宅二楼阳台旁的房间翻找财物,并在黑色羽绒服内盗窃160元,逃离现场时被屋主林某甲发现后潜逃回家。石城派出所接林某甲报案后将被告人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2.现场勘查笔录;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卓莹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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