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曾因扒窃行为,于2015年2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扒窃行为,于2018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步步高商场一楼超市扶梯口处,趁被害人叶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叶某某放在所穿外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盘某某将所盗手机销赃获款挥霍。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50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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