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0********,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队**号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盘某某窜至景洪市**广场停车场,将被害人玉某某放在电瓶车的车兜里的白色iphone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认定价格为4000元人民币(人民币肆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钢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景洪市住**队**号号楼**号,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8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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