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5 年8 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5 年9 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8 年4 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 年4 月22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转移赃物,于2011 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1 月15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 年9 月25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于2014 年7 月29 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 月9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 年3 月31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 年5 月19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E世界楼下必胜客门口附近,窃取被害人王某甲(男,28岁)龙玛牌尚领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6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1大厦北门附近,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男,38岁)自由派牌尚领型72V20AH铅酸电瓶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5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财富中心C座南侧速递易快递柜附近,窃取被害人赵某某(女,28岁)金箭牌战神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5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长远天地大厦C座2单元门口附近,窃取被害人蔡某某(女,41岁)宝临牌尚领型72V20AH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3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盘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草青青餐厅附近,窃取被害人郑某某(女,37岁)绿能牌摩登3号-CT炫动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盘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购车凭据等;2.证人证言:王某丙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志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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