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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89********,瑶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的东风日产轿车从道县回零陵区**镇,途径双牌县泷泊镇**村时,发现路边有一辆黄色共享电动单车,盘某某想将单车偷回家供其妻子使用,于是将该单车搬进车子后备箱,然后驾车回到零陵区**镇其妻子家中。次日18时许,共享电动单车所属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定位找到了盘某某并将其扭送至双牌县城关派出所。经双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盘某某所盗共享电单车总价格为人民币3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共享电动单车(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共享电动单车一辆,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监视居住处所:湖南省双牌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30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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