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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盗窃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盘某某,绰号“三贵”或“三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6********,瑶族,文盲,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县,住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自动到蓝山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盘某某、盘某甲(已判刑)等人,窜至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南路56号一楼过道内,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湘******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并以2300元卖给他人,被告人盘某某分得700余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2.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截图,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冯某某、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蓝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蓝价认定[2019]0192号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在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取保候审于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986642****/1581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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