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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5********,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6日被释放;2015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盘某某至本市长宁区虹桥路1665号B1层“盒马鲜生”星空店,窃得货架上的黄泥螺、蜂蜜、鱼等物共计7件(价值人民币1233余元)后逃逸。

2020年5月21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雪松路503弄山茶苑北1门经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盒马鲜生”星空店物品被盗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办案说明等证实,被告人盘某某在盒马鲜生星空店内盗窃物品的过程。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盒马星空店损失明细证实,盒马鲜生星空店因本案被盗物品及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民警在被告人盘某某处查获苹果牌手机1部,并予以扣押。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盘某某的前科劣迹。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盘某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情况。

7、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瑱

检察官助理:朱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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