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9808173116,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西林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12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盘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从广西西林县到广南县莲城镇,12日凌晨01时许在南秀路延长线的旺顺快修店门前,盗窃殷某某一辆价值6350元的红色宝雕牌燃油摩托车;后到莲城南秀路正新轮胎店门口,盗窃阳某某价值1240元的白色贝纳得牌燃油摩托车。五人将盗取的摩托车连夜骑回西林县八达镇后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14--18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