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75********,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那坡县**乡**村**屯**号,现住那坡县**乡**。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主动投案后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7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主动投案后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盘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8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主动投案后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盘某甲已向那坡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自家林地采伐证(采伐作业区20-1达桂地小班),在盘某甲自家杉木林办好采伐许可证后,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三兄弟商量以盘某甲办好的采伐证将之前一起种植已久的另几片杉木林砍伐并出售后平分,2019年8月份许,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夫妇、盘某丙夫妇擅自砍伐那坡县德隆乡昂屯村达兵屯9林班101.1、104.1、104.2、105.1的林木,采伐作业区与盘某甲办理作业区不符,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进行采伐。经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9林班101.1、104.1、104.2、105.1被砍伐的林木进行鉴定:滥伐的树木为杉木,蓄积量27.85立方米。案发后,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油锯和杉原木20.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杉原木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明学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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