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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812,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42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盘某某为获取更多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将盘某甲种植的14亩果树、盘某乙种植的14.7亩果树、盘某丙种植的7.2亩果树,及被告人盘某某自己种植的13.4亩果树,以其在**乡**湾“**塘”(地名)承包荒地种植砂糖桔的名义,向富川瑶族自治县林业局申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盘某某共获得4900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2016年7月,盘某丙等人将被告人盘某某冒领的事实反映至石家乡林业站后,被告人盘某某将冒用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名义而获得的3590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通过石家乡林业站退还给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2018年3月29日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石家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申请造林补贴相关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盘某甲、盘某乙、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35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琪峰

202057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2268。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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