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盘某某,曾用名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5********,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盘某某在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内,使用微信号为wandbb1234****、昵称为“******”的微信,在与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为LILIANGXION****、昵称为*)微信聊天时,谎称其是昆明五华科普职业培训学校的老师,其可以在只交钱和资料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办理电工证件。李某某信以为真。盘某某与李某某约定办理一个电工证其收取1300元。随后李某某陆陆续续在微信上发送其同事(欲办理电工证)的资料给盘某某,同时将盘某某收取的办证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给盘某某。至2019年9月27日,李某某一共转账给盘某某132600元。盘某某收到上述转账款后,将132600元全部占为已有,不再联系李某某。2019年10月30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盘某某使用剩余的诈骗所得58500元。经核算,盘某某诈骗所得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3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谎称可以办理到电工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英莲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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