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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9********,瑶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路**镇**村**。2018年7月1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盘某某伙同同案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均另案处理),由同案人苏某甲驾驶“贵港宇航789”货船,从广州市番禺区清流村码头出发,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于香港青衣大桥桥底过驳12柜冻品,途中被告人盘某某使用同案人苏某甲的手机联系货物接驳事宜。被告人盘某某等人未向海关申报,将上述货物运输入境。2019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广州沙湾水道近清流村处查获该船,现场查获12柜无合法证明的冻鸡爪、冻鸡翅等冷冻肉品,共计186.005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货物的标称产地属于疫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苏某甲、苏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证书;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颖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番禺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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