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84********,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盘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家中,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又在建材店购买了一条钢管让赵某某加装在射钉枪上,然后拿到附近山上试发射了两枪。2020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盘某某的指认下,查获了其所持有的射钉枪。经鉴定:盘某某所持有的射钉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盘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清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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