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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甲、盘某乙盗窃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盘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6********,壮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村民委****号。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经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决定,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逮捕。

被告人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1********,壮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经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决定,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流窜至新乡市卫滨区**路**巷**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趁被害人石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被告人盘某甲进入被害人家中将放在卧室床上的联想牌小新潮7000-14型笔记本电脑及衣柜钱包内的100元现金偷走,后将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装到被告人盘某乙所携带的双肩背包内后二人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联想小新潮7000-14型笔记本电脑于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照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盗电脑材料、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5鉴定意见: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6视听资料:案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二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钮 娜

检察官助理:李云志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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