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盘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89********,瑶族,文盲,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河口县**镇**村委会**寨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5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盘某甲酒后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冷公路由桥头方向驶往南溪方向,当行驶至大冷公路K3+800处与对向赵仁平驾驶的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盘某甲受伤,两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盘某甲、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盘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0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人身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在道路上行使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口县河口县**镇**村委会**寨村家中,联系电话1575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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