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盘贻红,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云南大韬(盐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帅君。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贻红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盘贻红因被害人王某甲与自己共同生活的郭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心生报复之念。2020年2月,郭某某带儿子外出看病后住在盐津县**镇街上其兄长家。2月13日,盘贻红打电话催促郭某某回家,遭到其拒绝,盘贻红遂进行语言威胁,未果后决定报复王某甲,烧死他及其家人共6口人。2月14日凌晨1时许,盘贻红从家中将装有汽油的汽油桶用背篼背至**镇**村**社**号王某甲家,将汽油倾倒于王某甲家堂屋内用打火机点燃。因王某甲母亲及时发现,王某甲家7口人得以逃出,未造成人员伤亡,王某甲及其兄长王某乙的房屋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及屋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005元。
被告人盘贻红作案后即电话报警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油桶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盘贻红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贻红为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放火焚烧公民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盘贻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盘贻红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武均
检察官助理:王英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盘贻红现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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