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金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金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盘金星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市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木材店的木工带锯机活动靠板一台,后存放在**街**村**市场**木材厂。11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怀疑是被告人盘金星所为,随后质问被告人盘金星。被告人盘金星承认后,将盗窃所得的木工带锯机活动靠板归还王某某。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盘金星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市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木材店的木工带锯机活动靠板二台,随后卖给过路人员,得赃款人民币10元。
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盘金星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市场盗窃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各木材店的木工带锯机活动靠板共四台,后将盗窃所得木工带锯机活动靠板藏于**街**村**木材厂。11月12日9时,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在**街**村**木材厂找到被盗的木工带锯机活动靠板并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被告人盘金星抓获,并在**木材厂起获上述的四台木工带锯机活动靠板。
综上,被告人盘金星盗窃三次,盗得的木工带锯机活动靠板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1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金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金星犯罪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盘金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附:
1.被告人盘金星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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