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盛加红、段淑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盛加红,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3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07174715,中专学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段家南湾12号,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滨湖大道63号3栋1单元2504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淑芳,女,汉族,湖北汉川人,1974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40113474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段家南湾12号,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滨湖大道63号3栋1单元2504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加红、段淑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盛加红、段淑芳通过亲友介绍借款、承诺利息等手段,以参与工程建设投标需要交付投标保证金及参与荆门市、襄阳市和武汉市蔡甸区土地平整投标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张某甲、严某甲、黄某甲等33名集资参与人集资借款3168.3万元。案发后,段淑芳、盛加红已支付利息1236.62万元,归还本金453.6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478.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收据、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情况说明、委托书、受害人花名册、谅解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览表、违法犯罪查询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严某甲、田某某、蔡某某、黄某甲、张某乙、潘某某、段某甲、项某某、黄某乙、李某甲、严某乙、欧阳某某、陈某某、贾某某、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李某乙、邹某某、李某丙、汤某某、葛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张某丙的陈述;3.证人石某某、代某某、盛某某、樊某某、肖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盛加红、段淑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加红、段淑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加红、段淑芳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盛加红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段淑芳现取保候审于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文化桥白鹤墩,联系电话19871272556。

2.案卷材料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