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盛在全,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盛在全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于1994年9月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于2003年2月被安徽省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盛在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在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盛在全先后在江苏省丰县范楼镇等地,采推门入室等方式,实施盗窃4起,窃得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公鸡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盛在全在江苏省丰县**镇**村,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甲院子鸡窝内两只白色公鸡;
2、2019年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盛在全在江苏省丰县**镇**村,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乙堂屋菜橱内半箱火腿肠及一袋酥饼;
3、2019年1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盛在全在江苏省丰县**镇**村,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丙屋内约5斤细粉;
4、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盛在全在丰县范楼镇**村**庄,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床上衣服口袋内现金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盛在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丁某甲等的陈述;
3.被告人盛在全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在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在全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盛在全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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