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盛婷婷,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江苏南通人,现暂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告人盛婷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婷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贺华俊、被害人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盛婷婷虚构合作投资汽配外贸订单生意、帮助客户兑换美元支付国内订单等事实,先后多次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828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合作投资汽配外贸订单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合作投资汽配外贸订单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70000元。
3.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合作投资汽配外贸订单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0000元。
4.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帮助客户兑换美元支付国内订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0000元。
5.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帮助客户兑换美元支付国内订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0000元。
6.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帮助客户兑换美元支付国内订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7000元。
7.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盛婷婷隐瞒被扣的抵押贷款车辆已经被赎回的事实,以借钱赎车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8.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需要筹钱冲刺第二季度订单业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40000元。
9.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需要筹钱冲刺第二季度订单业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0000元。
10.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需要筹钱冲刺第二季度订单业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60000元。
11.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盛婷婷以借钱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67500元。
1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盛婷婷隐瞒房子已出卖的事实,以借钱还清房贷后可以再次抵押房子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72000元。
13.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盛婷婷虚构其母亲生病住院、抵押房子需要银行审单、急需偿还高利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72350元。
案发前,被告人盛婷婷向被害人丁某某退出人民币10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盛婷婷处扣押手机1部、兴业银行卡1张。
被告人盛婷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林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婷婷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婷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婷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婷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盛婷婷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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