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1028号
被告人盛才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路,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小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4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才明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26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盛才明与被害人章某某离婚。离婚后,盛才明因章某某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直对章某某心存不满。同年3月29日早上,盛才明再次独自来到章某某租住屋内,并在途中购买水果刀一把藏在身上。到达章某某租住屋后,用购买的水果刀捅刺章某某的胸部、背部及双上肢等部位。期间,盛才明见章某某的头部在挣扎,又用水果刀划破章某某的喉部。盛才明见章某某死亡后,通过微信将其杀害章某某并要自杀一事告知其姐盛某甲等人,然后先后用水果刀及租住房内的菜刀自杀。当章某甲返回租住屋时,发现房屋大门被锁死且无人开门后,在叫来的房东提醒下到章某某室友苏某某工作单位拿到房屋钥匙进入室内,发现章某某被杀害,盛才明自杀倒地,于是立即拔打110报警。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章某某已经死亡,遂将盛才明送至医院抢救。
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伤砍切致双肺及心脏破裂,左颈总动脉及左颈内静脉离断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
2手机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章某乙、盛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盛才明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才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蓉
检察官助理:罗蒙
2019年12月3日
附注:1.被告人盛才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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