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盛有俊,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盛有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有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盛有俊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陆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盛有俊,听取了被害人陆某甲等人及被告人盛有俊的辩护人北京市高鹏(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盛有俊在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该公司于2016年8月被江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购。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盛有俊利用其曾在“**公司”任职的经历,骗取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张某某等人信任,以继续帮助被害人办理投资理财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56.711万元。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盛有俊以做车押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个人资金周转、帮忙处理黄金兑换本金等理由,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铁某某、许某某共计人民币119.0064万元。上述被害人支付的钱款被被告人盛有俊支付他人本金、利息及个人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盛有俊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陆某甲人民币55.84万元,后被害人陆某甲收取利息及工资提成共计人民币25.292万元。
2.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盛有俊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陆某乙人民币91.4万元,后被害人陆某乙收取利息共计人民币12.1169万元。
3.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盛有俊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被害人张某某收取利息共计人民币3.12万元。
4.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盛有俊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铁某某人民币112.49万元,后被害人铁某某收取利息共计人民币14.585万元。
5.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盛有俊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9.4万元,后被害人许某某收取利息共计人民币3.298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盛有俊被被害人陆某甲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明细、借条、授权书、黄金销售合同、紫金财富、诺丰财富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张某某、铁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有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有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盛有俊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