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昌县**街道**幢**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5年3月20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军辉,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昌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9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昌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5日假释,2014年6月20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石小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昌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9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8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昌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张军辉、石小弟、李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案件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以放高利贷为业,为催讨债务,招揽张军辉为骨干,纠集李某某、石小弟、陈某某、张某乙等人,以马大王村一民房为据点,形成一个以盛某某为首负责放贷、指挥,张军辉负责上传下达并带领李某某、石小弟等人,用跟踪贴靠、油漆喷字、抛洒冥币、烧香烛纸钱、非法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盛某某向*甲轴承厂老板吕某甲分别放贷50万元、30万元、50万元,约定月息10%,至2014年1月,因吕某甲无力支付利息,被告人盛某某指使被告人张军辉催讨吕某甲的债务,张军辉遂于2014年1月8日早上带领被告人李某某、石小弟与张某丙(另案处理)到*甲轴承厂吕某甲办公室谈判,与吕某甲谈判无果后,指使李某某等人搬凳子坐在厂门口,堵门阻工半个小时左右,迫使吕某甲主动做出还款承诺后才离开。
后盛某某又指使张军辉、李某某、石小弟、章某甲(另案处理)采用蹲守、拉电闸等方式迫使吕某甲还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新昌县**机械厂高某甲系盛某某与吕某甲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因向吕某甲催讨债务未果,2014年,被告人盛某某遂指使张军辉向高某甲催讨其担保的100万元债务,张军辉派李某某、石小弟到**机械厂高某甲办公室贴身跟随高某甲。
一、两个月后,被告人张军辉知悉高某甲到诸暨,遂指使石小弟等人赶往诸暨,将高某甲强行押上车带回到新昌**机械厂,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张军辉带李某某赶到厂里与高某甲谈判还款事宜。
3、新昌县*乙轴承厂俞某某系盛某某与吕某甲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因向吕某甲催讨债务未果,2014年5、6月的晚上,被告人盛某某指使张军辉向俞某某催讨其担保的50万元债务,张军辉遂指使张某丙、石小弟、李某某轮班蹲守在俞某某的*乙轴承厂门口,等到第二天早上俞某某上班,张军辉带张某丙、石小弟、李某某到俞某某办公室谈判协商债务问题,谈不拢后张军辉离开并指使张某丙、石小弟、李某某据守俞某某的办公室,直至俞某某驱赶不成报警才离开。
2014年一天,被告人张军辉逼迫俞某某偿还其担保的债务,指使石小弟多次在俞某某的厂门口撒冥币,烧纸钱,烧香蜡烛,以逼迫俞某某还钱。
4、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向王某甲分别放贷11万元、7万元,月息10%。2014年4、5月份,因王某甲无力偿还借款,盛某某指使张军辉向王某甲催讨债务,被告人张军辉便指使李某某、石小弟每天早上4、5点到王某甲家敲门,堵门据守,用高音喇叭喊“王某甲,欠债还钱”等,直到晚上10点左右离开,连续去了三天,之后又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继续上述行为两次,王某甲迫于压力联系张军辉,张军辉过来将王某甲带到马大王据点和盛某某谈判协商债务。
2014年夏天,被告人张军辉指使李某某、石小弟向王某某催讨债务,为迫使王某甲偿还欠款,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石小弟用脚踹门、将王某甲强行拉上车限制其人身自由达十个小时,并以言语恐吓,迫使王某甲江一枚戒指和一只翡翠手镯抵押给盛某某。
5、2006年,被告人盛某某向新昌县*丙轴承厂老板赵某甲放贷110万元,月息超过10%以上,因赵某甲无力偿还,张军辉遂指使李某某、石小弟到新昌县*丙轴承厂里讨债,2014年11月28日,李某某、石小弟到*丙轴承厂后不听劝阻欲强行进入无尘车间找赵某甲讨债,与工人发生肢体冲突,扰乱工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015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和石小弟在**国际边一店内偶遇赵某甲,张军辉通过电话指使两人上前讨债,李、石二人遂上前纠缠赵某甲并发生口角,二人以拳脚对赵某甲进行殴打。
6、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盛某某向杨某甲放贷100万元,月息6%,至2015年1月19日中午10时许,盛某某为催讨杨某甲的债务,将杨某甲约到马大王据点,由张军辉、李某某等人看住,不许其离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迫使杨某甲通过电话筹钱还债,直至翌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和张军辉跟杨某甲去取到钱后才任其离开。
2014年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军辉为逼迫杨某甲偿还欠盛某某的债务,指使石小弟在**小区杨某甲家楼下用红色油漆喷写“杨某甲,欠债还钱”等字样。
7、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盛某某向董某某放贷35万元,月息10%。2015年2月,被告人盛某某指使张军辉向董某某催讨债务,张军辉将董某某叫到马大王据点谈判,并指使李某某贴身跟踪,迫使董某某将一辆大众POLO轿车(浙DUE****)抵押过户以抵偿债务。
车子抵押过户后,被告人张军辉要求董某某每月偿还3万元直至将剩余25万元欠款还清,董某某支付几个月后无力偿还,被告人盛某某指使张军辉向董某某催讨债务,张军辉指使李某某、陈某某、石小弟贴身跟随董某某多达五次,逼迫其还款,其中李某某伙同陈某某跟了三次,李某某伙同石小弟跟了二次,至2016年6月董某某支付本息共计40余万元。
8、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盛某某向赵某乙放贷30万元,月息12%,其中赵某丙系担保人之一,2013年3、4月,借款人赵某乙跑掉后,为向担保人赵某丙催讨债务,先后四次到新昌县**路**号赵某丙家中催讨,并长时间据守其家中并出言威吓,其中一次带领章某甲一起,章某甲出言威吓赵某丙。
9、2013年左右,被告人盛某某向吕某丙放贷,月息10%,由新昌县**针织厂老板俞某甲担保,至2014年4月,被告人盛某某指使张军辉派人向俞某甲催讨债务,张军辉派石小弟、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到**针织厂找俞某甲催讨,多次对俞某甲贴身跟随、据守办公室、堵车堵人。2014年4月9日,石小弟、李某某对俞某甲从**针织厂开始后贴身跟随,从上午10时跟到晚上20时许俞某甲报警求助。4月16日,石小弟等人在新昌县**路**号对俞某甲贴身跟踪,后又在新昌县公安局旁边,赖在俞某甲车(浙D91****)上不走,并抢走车钥匙不还,直至俞某甲报警求助。4月17日9时许,在新昌县**医院门口,石小弟等人将俞某甲的浙D91****轿车堵住不让离开,直至俞某甲报警求助,当天晚上石小弟等人又到**针织厂据守,至23时许俞某甲报警求助才离开。
10、2014年左右,被告人盛某某向吕某乙放贷5万元,月息10%,因吕某乙未及时支付利息,盛某某遂指使张军辉向吕某乙催讨,张军辉派李某某、石小弟讨债,李某某、石小弟对吕某乙采用贴身跟随、据守家中至每天晚上休息离开的方式跟了三天,之后在新嵊交界处一桥下,李某某和石小弟遇到吕某乙停车等人,遂坐上车并通知张军辉过来向吕某乙讨债,直至吕某乙答应还款后将其带到盛某某办公室谈还款,吕某乙向盛某某支付本息共计7万元。
11、2013年,被告人盛某某向章某乙放贷5万元,月息10%,因章某乙未及时归还本金利息,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盛某某指使石小弟向王某乙催讨其丈夫章某乙所欠高利贷债务,石小弟到王某乙工作地**宾馆贴身跟随,跟了几天后,并赖在王某乙家中不走,王某乙报警后才离开。
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事实:
1、2017年夏,被告人张某乙向李某甲放贷5万元,月息10%,2017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乙为向李某甲催讨债务,伙同陈某某到**村卫生室讨债,陈某某出言恐吓李某甲妻子高某乙,直到李某甲出面和其谈判协商债务问题。
2、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乙向*甲幼儿园园长潘某某放贷2万元,月息10%,后因潘某某支付几次利息后无力偿还,2018年下半年,张某乙多次到*甲幼儿园门口堵潘某某,因人不在未遇到,就扬言不还钱幼儿园不让她办下去。2019年3月,张某乙伙同陈某某到**镇寻找潘某某未果,又到*甲幼儿园门口蹲守打探。
3、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乙向*乙幼儿园园长甄某某放贷3万元,月息10%,因甄某某未按时支付利息,张某乙为向甄某某催讨,两次到甄某某孩子就读的**实验学校门口蹲守,并出言威胁,到甄某某家门口拍摄视频发给她,逼迫其支付利息,多次到甄某某经营的*乙幼儿园催讨,有一次进入幼儿园,直接到甄某某上课教室催讨。
4、2016年,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向张某乙放贷,月息10%,因其无法归还借款及利息,2016年底,在马大王菜场对面居民楼办公室,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采用打巴掌的手段向张某乙讨债。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军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3月26日,盛某某、石小弟、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某、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罪犯档案资料、借条、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材料、立功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赵某丁、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俞某某、吕某甲、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等6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张军辉、李某某、石小弟、张某乙、陈某某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张军辉、李某某、石小弟、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盛某某、张军辉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某、石小弟等人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被告人张军辉、石小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假释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盛某某、张军辉、李某某、石小弟、张某乙、陈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赟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张军辉、石小弟、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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