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8〕500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社区**组)。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家园**栋**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堡**委**组)。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屯**号)。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国际**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街**号)。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富源乡**村**组)。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雷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指导讲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楼**单元**室。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2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农垦社区**区**委**组**栋**号)。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女,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道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屯**号)。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道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组)。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孔某某、滕某某、雷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2018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2日、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7月12日、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盛某某利用其哈尔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宗”)签订了买断“水浒五”邮币卡业务,成为**大宗的会员单位,并于2016年7月5日挂牌上市交易。被告人盛某某利用其控盘“水浒五”邮币卡、会员单位身份及资金优势操控邮票价格,将邮票价格大幅拉升,后将操作消息告诉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孔某某、雷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刘某某等人。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业务员的招聘和培训、管理讲师团队,由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管理业务员团队和培训;由被告人滕某某、孔某某、雷某某负责操作指导;由被告人赵某某、焦某某、刘某某负责宣传炒邮票获利,引诱投资人不断加大投资金额,后被告人盛某某通过给出虚假买入消息,大量卖出邮票造成邮票价格连续暴跌的方式使投资者亏损,从而赚取高额利润。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盛某某在**大宗提取赃款人民币2,700万元分掉。经审计:被告人盛某某的**公司共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4,620,814.54元。其中,被告人盛某某涉及客户123人,实际交易代码131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3,269,723.54元;被告人王某甲涉及客户4人,实际交易代码4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475,451.68元;被告人高某某涉及客户25人,实际交易代码26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3,391,609.90元;被告人孔某某涉及客户23人,实际交易代码24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3,069,277.11元;被告人滕某某涉及客户17人,实际交易代码17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3,229,251.89元;被告人雷某某涉及客户4人,实际交易代码4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738,224.04元;被告人焦某某涉及客户8人,实际交易代码8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944,111.52元;被告人赵某某涉及客户8人,实际交易代码8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656,106.84元;被告人刘某某涉及客户5人,实际交易代码5个,损失总额为人民币814,044.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盛某某、王某甲、高某某、滕某某、孔某某、雷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司与河北邮币卡平台签订的协议、被害人聊天记录、被害人账户明细等;
2. 证人王某乙、赫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盛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孔某某、滕某某、雷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孔某某、滕某某、雷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刘某某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孔某某、滕某某、雷某某、赵某某、焦某某、刘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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