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59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沿“刘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3公里400米路段时,撞前方北侧路边推正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辛某某,致车辆损坏,辛某某及乘坐正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韩某某受伤。案发后盛某某驾车逃逸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车内查获粘贴有盛某某照片的名为王某某的驾驶证1本。
经检测,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63mg/100ml。经鉴定,被鉴定人辛某某交通事故伤致:1.膈肌破裂手术修补,属重伤二级;2.脾破裂手术摘除,属重伤二级;3.多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4.左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5.右尺桡骨骨折,属轻伤一级;6.左侧胫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被鉴定人韩某某交通事故伤致: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腰椎骨折,属轻伤二级。经认定,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扣押的驾驶证为2008版真实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1本;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辛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变造可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系一人犯二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证材料9页,附驾驶证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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