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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盛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余庆县公安机关决定,于2020年3月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贵A5****号牌小型轿车从余庆县敖溪镇往大乌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湄黄线(湄潭—黄平)53km+65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撞上其行驶方向左侧的行人冉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夏某某,造成行人冉某某当场死亡,蔡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夏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蔡某某于2019年12月01日01时许在余庆县人民医院死亡,伤者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03时许在余庆县人民医院死亡。经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盛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冉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夏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盛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告人盛某某已支付3名死者家属安葬费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户籍信息登记表、案件受理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柏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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