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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该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盛某某与朋友朱某某在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吃饭喝酒。其间,盛某某喝了五两左右的白酒。同年8月22日6时30分左右,盛某某驾驶鲁M****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朱某某及朋友吴某某,沿邹平市焦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新街道办事处**村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高新街道办事处**村卢某甲驾驶的鲁M****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发生接触碰撞,碰撞后鲁M****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东营市垦利县**镇**村张某某驾驶的鲁V****号(鲁G****挂)陕汽牌重型半挂车发生接触碰撞,致卢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卢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盛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82mg/100mL。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甲、张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盛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0月16日,盛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盛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卢某乙、朱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盛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方位照;7.视听资料: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犯罪以后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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