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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老道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驾驶陕F2****三轮汽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59km+500m处(勉县老道寺镇陈寨路口),逢被害人黄某某驾驶陕FU****(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隔离带岔道口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盛某某见状采取制动并向右打方向避让措施,避让中两车在路北非机动车道内擦碰后失控驶入路北路外的田地内,致黄某某当场死亡,盛某某及其妻子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意见为:盛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FU****(悬挂)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与陕F2****时风牌三轮汽车左前区域(前部左侧、左侧前部)发生接触。2、陕F2****时风牌三轮汽车制动装置齐全,在实际载重状况下,其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不良;陕FU****(悬挂)力帆牌二轮摩托车制动装置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前叉断裂,前轮卡滞,其前轮制动装置技术状况无法检验,后轮制动装置技术状况正常。3、陕F2****时风牌三轮汽车速度约为27km/h。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分析认为,黄某某应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华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9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举证提纲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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