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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打工,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莱州市**街道**村**号,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13时5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东南村东南商店门前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至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东南村东南商店路口向北右转后,与蹲在地上的王某某碰压,致王某某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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