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务工,暂住山东省临沭县**路**宿舍。2021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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