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24日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3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由繁昌县城北农贸市场往繁昌县孙村镇瑞丰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繁昌县**镇街道智慧树幼儿园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4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学楠
2020年7月20
附件:
被告人盛某某现处所同上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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