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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市,住河南省**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盛**驾驶一辆豫******轿车行驶至**县***道南半辅非机动车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酒精检测,被告人盛**静脉血液血液含量为14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盛**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武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盛**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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