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市雨湖区**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车架号尾数为*13254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路行驶至雨湖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07.8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已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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