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盛**,男,198*年*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0*1*3*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莒县**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莒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盛**驾驶鲁*W*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莒县城沭河西路彩虹桥路段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盛**拒不下车,后执勤交警对副驾驶车玻璃进行破窗,在现场对盛**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将被告人盛**带离现场并进行抽血送测。 同年11月14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盛**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3mg/100ml。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盛**被莒县交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鲁**Z***号小型汽车等物证:(照片)鲁**Z***号小型汽车照片;2.抓获经过等书证书证:抓获经过、吹气验酒单据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的供述和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日)公(刑)鉴(乙醇)字【2019】24**号检验报告。;5.交警查扣盛**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交警查扣盛**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10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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