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龚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杰、被害人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皖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境内的X101线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龚某某,造成交通事故。
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盛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盛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龚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旭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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