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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200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7时49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苏DS****号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常州市天宁区丽华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青路路口北侧时,遇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唐某某,被告人盛某某所驾车辆与被害人唐某某身体相撞,致被害人唐某某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盛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码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盛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盛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0.8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民警询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 

7.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8.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苑**幢**单元**室候审,联系电话1599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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