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孟津县,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21993********,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在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14年7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济源市轵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8月11日因盗窃被济源市轵城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8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孟津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馆”路段与梁某某酒后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发生争执,后双方打架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案件。后孟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人员于2019年11月24日01时50分许接110指令前往孟津县人民医院对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2019年11月2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盛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盛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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