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111974********,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宿舍,住海口市美兰区**室,系海南**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大院和王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期间盛某某喝了约一两白酒和两罐青岛牌啤酒。20时30分许,盛某某驾驶辽A9****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途经海甸五中路,20时38分许,当行驶至美兰区海甸五中路五福雅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随后盛某某被民警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 盛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相片、指认现场相片、现场方位图等;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海口市美兰区**室,电话:130860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