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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9********,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住云梦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盛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82.54毫克/100毫升)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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