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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屯,现住镇赉县**镇**村**屯,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于2020年8月2日23时25分许,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沿镇赉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石某某驾驶的正在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的湘F*****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盛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7mg/100 ml,盛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盛某某赔偿石某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两方达成赔偿和解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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