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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醉酒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乐平民电路与人民路地段被交警巡逻时查获。后经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有彬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9.65mg/100ml。被告人盛有彬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户籍证明、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明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7月3日

附件:

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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