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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县凤城大道徽州宴门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撞到道路东侧仕林金阶物业所属管道,致管道受损,车辆受损。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盛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凤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进行密封保存。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彭某某、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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